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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1、收取会费: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并鼓励多交会费,多交部分视同捐赠,对捐赠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并致谢。

2、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每年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3、本会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会员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其命名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4、本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参加其他社团及国外科技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归本会所有,必须交回本会。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会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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