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经2019年2月26日湘潭市老科协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讨论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湘潭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是:Xiangtang Associaiton o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ans,缩写是:湘潭市老科协)。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老科技工作者和老领导干部、老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湖南省老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方针,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加强本会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复兴,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再做贡献。
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湘潭市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是湘潭市老干部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科协、市委老干部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289号湘潭市委老干部局B栋五楼;活动地域:湘潭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行使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桥梁、纽带职能。
(二)为党和政府实施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发挥助手作用,以多种形式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社会、经济、科技服务工作以及为社会老龄人士的服务工作,为科教兴国再做贡献。
(三)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组织开展决策论证、科技考察、科技开发、科技难题攻关、科技项目评估、科技咨询、科技著作编译和编审、参与老龄问题社会调研等服务活动。
(四)开展科技普及与交流,组织技术培训、医卫讲座、建筑设计与监理以及民办教育等社会事业。
(五)积极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六)举办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福利事业,积极开展有益于老科技工作者身心健康的各类自我保健活动和文体活动, 努力把本会办成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七)加强老科协团体的联系与协作,研究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团体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八)开展同国内外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九)表彰奖励在本会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本会会员和老科技工作者,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攻关、科学养生,支持老科技工作者创办科技实体和开展科技服务。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履行会员义务。
(1)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会费;4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法人资格或所在单位批准同意成立的团体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本会吸纳团体会员的范围及对象主要为:市直各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分会;各县、市、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具有科技实力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2)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水平的老科技工作者、教师、医师,有一技之长的乡土能人,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分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凡在国内外有突出贡献的知名老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本会事业的知名人士、老领导干部,愿意参加本会的,经市老科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直接接纳为个人会员。
(3)名誉会员:具有重大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会事业的知名人士和领导干部,热心支持本会事业的港、澳、台湘潭籍人士和海外湘潭籍华侨知名人士,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授予湘潭市老科协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入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影印件,或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老科协的批准件,以及领导成员名单。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并发给同意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单位会员连续二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30%。个人会员代表数量最低不得少于50个;单位会员代表数量最低不得少于30个;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代表数量最低不得少于50个。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1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届中理事的变动及调整
如遇以下情况,理事可在届中中止或辞去职务
1、理事身体有病、年事已高,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务的,经本人申请,可辞去其理事职务。
2、在理事会换届选举或届中增补理事时,作为各单位会长、秘书长身份担任了理事,由于会长、秘书长调整,不再担任会长、秘书长的,其理事职务自然中止。
3、在理事会的任期届内,理事长期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活动的,其理事职务自然中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届中常务理事变动及调整。
1、常务理事身体有病、年事已高,不能正常履行常务理事职务的,经本人申请,可辞去其常务理事职务。
2、在常务理事会换届选举或届中增补常务理事时,作为各单位会长、秘书长身份担任了常务理事,由于会长、秘书长调整,不再担任会长、秘书长的,其常务理事职务自然中止。
3、在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届内,常务理事长期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活动的,其常务理事职务自然中止。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或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接受会长、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领导,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市民政局或市科协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市民政局和市科协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市民政局报告。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市科协审查。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市民政局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市民政局、市科协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 建
第五十三条 本社会组织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四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在湘潭市老科协中发挥战斗堡垒、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引领党员和会员听党话、跟党走,推动湘潭市老科协工作发展。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6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市科协审查同意,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